本协定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各方)遵循《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宪章、1992年5月15日《集体安全条约》及其他条约的规定制定过程中通过的文件,基于采取进一步实际措施的需要,确保双方铁路的可持续和不间断运营和货物运输的全面准备,以满足经济、军事和军事需求。人道主义运输,减少所谓敌人对铁路和铁路运输设施影响的有效性,尽快恢复和平时期和战时中断的火车交通,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掩护系统,以保障主要铁路和铁路运输设施的安全。 (优先)本组织成员国铁路网道路上的铁路方向,并确认加速各方国家立法趋同进程的意图,以便为各方相关责任平等和机会平等创造条件到建立统一的铁路技术覆盖和修复体系。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所使用的术语是指:“双方铁路的技术保障”——在平时和战时为全面准备物体、结构和< /div>